独立董事 | 就是愛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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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英語:Independent Director,或稱獨立非執行董事、外部董事、獨董),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繫或專業聯繫,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係的董事。通俗來講,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不參與具體事務,沒有公司股票,能為公司出謀劃策。
台灣獨董制度爭議[编辑]臺灣獨董制度與西方定義截然不同只有名詞相同,其依然採用股權選舉制,與一般董事合併舉行選舉,當選條件依然為股東股權支持,所以名為獨董,其實並無太多「獨」之處,其權力來源依然是某大股東支持。但其特殊之處在於獨董是審計委員會的當然成員,所有議案均須先通過審計委員會才送董事會議決;二是董事會召開時,只要一個獨董表達不同意見都須在證券交易所發表重大訊息說明;三是獨董有查帳權一般董事則無。換言之,任何議案倘若獨董不同意,公司治理就窒礙難行。
三項特權導致獨董群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小團體形同「太上董事會」,[1]台灣法律中所謂獨董與其獨不獨立已無太多關係而成一種鑲金邊的加權董事,比一般董事高一級,更是選舉中兵家必爭之地。
修法成立獨董之初,前司法院院長賴英照在內一派學者專家,都對公司法已經設有監察人情形下,是否有必要引進或強制設立獨立董事持懷疑的態度[2];而支持設立獨立董事者,相當大的原因,在於以往監察人的功能不彰,最終還是修法通過。獨立董事主要義務是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利用角色上的獨立性不受利益牽制,在股東會時能勇於持保留意見或反對意見並且留下會議記錄。以下是《證券交易法》規定獨立董事持保留或反對意見時必須在會議記錄載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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