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拋棄繼承 | 就是愛看書
我國目前通說基於法條明文以及公序良俗等原因,並不承認繼承開始前為事先拋棄繼承,亦不承認繼承開始後,法定繼承順序在後之人於前順位繼承人存在之時,即預為拋棄繼承。也 ...
發布日期:107-01-08 資料來源:法規會一、前言 民國98年,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由當然無限繼承,改成法定限定繼承。法定限定繼承,係以繼承之財產為限,對繼承之債務負清償責任。此由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可知。雖現已採限定繼承,然繼承人仍可能為了徹底免除日後面臨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請求權利之困擾,又或者因繼承人私人之因素(例如:感情、家庭等因素),繼承人亦得按民法第1174條第1項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且按民法第1175條之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則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 然,關於拋棄繼承,法律訂有嚴格之程序規定,以下將針對拋棄繼承為簡單之介紹,以期使讀者能有簡單了解,以保障自己之權益。
二、討論 (一)不得預先拋棄繼承 實務上,常有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或許因被繼承人要求,或許個人片面主觀因素,而主張拋棄繼承,然,其拋棄繼承是否發生法律上效力?我國採取當然繼承主義,亦即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當然發生,不待繼承人為意思表示或辦理任何手續。換言之,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繼承人之繼承權自始尚未發生,繼承人無從拋棄繼承,且由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亦可知悉,拋棄繼承需要嚴格之法律程序規定始生效力。故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其聲明拋棄繼承係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二)拋棄繼承之要件 1.拋棄繼承人為已取得繼承權之人: 我國目前通說基於法條明文以及公序良俗等原因,並不承認繼承開始前為事先拋棄繼承,亦不承認繼承 開始後,法定繼承順序在後之人於前順位繼承人存在之時,即預為拋棄繼承。也因此,於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人應通知下一順位之應繼承人,通知之方式,得以存證信函之方式為之。 2.拋棄人須有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已取得繼承權之人,必須具有脫離繼承關係之真意。亦即未有強暴、脅迫等情事外,若係主張一部拋棄...
可以預先拋棄繼承嗎? | 就是愛看書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就是愛看書
拋棄繼承4步驟詳解:文件、時效、費用3分鐘快速掌握 | 就是愛看書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最佳選擇是⋯⋯關於遺產繼承你了解多少? | 就是愛看書
拋棄繼承可以生前做嗎? | 就是愛看書
淺談拋棄繼承 | 就是愛看書
為了節稅,他拋棄繼承老爸3千多萬的遺產...沒想到子女 ... | 就是愛看書
獨子拋棄繼承,才發現爸爸遺產扣掉債務還有500萬元 | 就是愛看書
辦理拋棄繼承時間有限,別讓拋棄繼承期限過了! | 就是愛看書
預先拋棄繼承真的拋棄了嗎? 2019423 | 就是愛看書
《民法(親屬.繼承)》高點文化 978-986-269-600-2 (平裝, NT$600, 720面, 23公分)
《民法(親屬.繼承)》好看嗎?作者許恒輔編著由「高點文化」出版,ISBN:978-986-269-600-2(平裝,NT$600,720面,23公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