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隨你想拋棄繼承前必知的10件事! | 就是愛看書
![遺產隨你想拋棄繼承前必知的10件事!](https://i.imgur.com/y8QtHep.jpg)
2022年3月21日—很多案例是兄弟姊妹決定一起拋棄繼承,於是大家一起去法院辦拋棄,辦完後就覺得沒事了,但他們卻不知道,依民法的規定,第一順位一親等的繼承人(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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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太電董事長孫道存病逝後,據報導他的或有負債高達74.5億元,因此家屬已經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其實台灣每年辦理拋棄繼承的人很多,以2020年為例,就有6.7萬人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的原因多數是因遺債大於遺產,但也有少數是因為感情因素而不想繼承,但不論是什麼原因,準備拋棄繼承的人,一定要事先知道關於拋棄繼承的10個重點,否則輕則勞民傷財,重者可能還會變成拋棄無效。
第1點.把握時間
為了讓繼承關係及早確定,所以拋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短期限制,所以民法規定,繼承人若想要拋棄繼承,只有三個月的時間可以考慮,一旦超過期間,就無法再主張拋棄了。
但這裡所說的3個月,並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那天開始起算,而是從「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那一天才開始起算。
例如,甲在5月1日過世,甲的兒子乙在8月1日才知道父親過世,那麼乙就可以在10月31日以前決定是否拋棄,所以理論上就有可能出現兄弟姊妹可以拋棄的時間不同的狀況。
第2點.一定要向法院聲明
以前拋棄繼承,可以用書面簡單的通知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就可以了,但為求慎重,民國74年時,法律修改為必須向法院辦理,而且是要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辦理(家事事件法127條)。
例如,甲住在台北市,甲的爸爸住在花蓮縣,甲爸爸過世後,甲想要拋棄繼承,甲就必須去花蓮地方法院才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第3點.可以個別拋棄
要不要拋棄繼承,完全是個人自由,所以多位繼承人間,不一定要同時辦理拋棄。
例如,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位,甲過世之後,乙不想繼承,所以乙就可以單獨去法院辦理拋棄,但繼承人若是未成年人,則拋棄繼承就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其為之才可以。
第4點. 不可事先拋棄
繼承權是從被繼承人過世之後才有的一種具體權利,繼承開始之前只能算是一種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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