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為廣告及行銷之新措施 | 就是愛看書
![醫療行為廣告及行銷之新措施](https://i.imgur.com/y8QtHep.jpg)
2016年12月21日—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
![醫療行為廣告及行銷之新措施](https://i.imgur.com/y8QtHep.jpg)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此外,同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因前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前於2008年12月30日以衛署醫字第0970219512號函發布「符合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所稱『其他不正當方式』之行為態樣」。因近年來醫療廣告之型態、內容日趨商業化,刊播途徑也多元且複雜,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民眾健康與權益,衛福部自2016年9月至11月間密集以數則函釋補充及調整前述適用標準。
查衛福部原於2016年9月27日以衛部醫字第1051666009號函釋「發布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之範圍」,其中新增「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刊播藝人影像」及「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行為」三項為「以不正當方式宣傳」之行為態樣,並同時廢止前述2008年12月30日及其他函釋中與2016年9月27日發布令不符者。
衛福部於發布前述函釋後,經再次審慎評估及與醫療產業溝通後,最近又於2016年11月17日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發布「核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之範圍」,並自2016年11月17日起生效,同時廢止2016年9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6009號函釋。於該11月之函釋中,再為下列修正:
一、將「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修正為「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
二、將「刊播藝人影像」修正為「非屬個人親身體驗結果之經驗分享或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之代言或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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