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順序與配偶的應繼份 | 就是愛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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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之順序如下:1.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1)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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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權,得與任一順位繼承人同時為繼承。 又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之順序如下: 1. 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等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另養子女為法律上所擬制的血親,故也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範圍內。 (2) 民法第1139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順位以親等近者優先。 2. 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被繼承人的養父母也包括之,但此時因收養關係存續中,被繼承人之生父母無繼承權。 3. 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除同父同母外,亦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而婚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間均為兄弟姊妹。 4. 祖父母:除父母的父母外,祖父母亦包括養父母的父母。 以上之順位應注意,先順位無人繼承時,後順位繼承者方得繼承。
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而配偶的應繼分依1144規定與不同順位的繼承人有不同的應繼分分配方法。
配偶之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 1. 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按人數與配偶均分。 2. 第2順位:父母→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 3. 第3順位:兄弟姐妹→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 4. 第4順位:祖父→-配偶得2/3;其餘1/3按人數均分。 無以上第1到4順位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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