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2 | 就是愛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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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彈劾對象:(1)中央、地方公務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2)監察院人員: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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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之職務 (一)彈劾權(對人權)
1.彈劾之原因: (1)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監察法第6條) (2)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監察法第8條) 2.彈劾之程序: (1)對中央、地方公務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九十八條之限制。(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 (2)經監察院提起彈劾後,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負責懲戒。 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3.彈劾對象: (1)中央、地方公務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 (2)監察院人員: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增修條文第7條第4項) (3)軍人: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釋字第262號解釋) (4)中央公務人員包括:立法院之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釋字第14號解釋) 4.例外不受彈劾之對象: (1)立法委員,非屬中央公務員,不屬監察權行使對象。(釋字第14號解釋) (2)省縣議會議員,屬於民意代表,非監察權行使對象。(釋字第14、33號解釋) (3)總統、副總統: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增修第4條第7項)
(二)糾舉權(對人權)1.原因: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以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由其他監委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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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ependent opinion on the third national report on the ICCPR and ICESCR》監察院 978-986-0724-00-4 (平裝, 130面, 30公分)
《IndependentopiniononthethirdnationalreportontheICCPRandICESCR》好看嗎?作者editedbyNationalHumanRightsCommission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