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 | 就是愛看書
![制定「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https://i.imgur.com/y8QtHep.jpg)
第7條攤販集中區應有總攤位數百分之三以上攤位供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設攤營業。前項所稱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指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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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加強本市攤販管理,維持商業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攤販:指於戶外設攤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但銷售公益彩券、政府 機關邀請展售產品者,不在此限。 二、攤販集中區:指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供三十家以上攤販集中營業之 場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經發局:辦理攤販集中區之規劃設置、輔導管理及申請設置之受理、 公告、違規攤販集中區之查報及處理。 二、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區內,攤販集中區土地使用分區及設置是否符 合建築有關法令規定之審核。 三、地政局:協助非都市土地,攤販集中區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 審核。 四、交通局:攤販集中區設置對交通衝擊及影響之審核。 五、消防局:攤販集中區消防安全之稽查。 六、衛生局:攤販集中區食品安全衛生之現場輔導與查核。 七、環境保護局:攤販集中區環境污染之取締。 八、警察局:攤販影響道路交通及妨害安寧秩序之取締。 九、地方稅務局:攤販地方稅之課徵事項。 十、區公所:違規攤販集中區之查報。
第 4 條 本府為改善當地交通、環境及集中管理之需要,得規劃設置攤販集中區; 攤位之使用人應繳納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另定之。 前項之攤販集中區,由經發局會同相關權責機關審查,並報經本府許可後 ,始得設置。 私人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者,應檢具申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由經發 局邀集相關權責機關審查,並報經本府許可後,始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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