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掃描】論保護規範理論 | 就是愛看書
2019年9月3日—壹、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一)國家賠償不以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人民得依 ...
論保護規範理論 ■子辛在行政行為之法律上權利救濟程序中,多認為行政機關之行為致他人之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時,可提起行政救濟請求排除侵害或請求損害賠償,是以多認定行政行為之另一方當事人係可提起行政救濟之當事人。然而當無積極之行政行為或是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並無所謂之另一方當事人時,若有人因此受有法律上利益之損害,是否具有行政救濟程序上之當事人地位,可提起行政救濟程序,或是認定第三人僅具有法律上之反射利益。對此司法院蔡明誠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6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提到:「法律上之利益用語,例如本院釋字第四三O號解釋。有認為對於權利與反射利益之中間型態,即所謂法律上利益,此係從客觀解釋論出發,採取新保護規範理論,透過客觀法律意旨之探求,以尋繹出法律上客觀之意旨。」學說實務上基於保障所有人之法律利益之基礎下,認為仍應給予該第三人有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之地位。惟因無積極之行政行為,或並非行政行為之另一方相對人,如何判斷該第三人是否具有可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之當事人地位,係接下來本文所欲介紹的,將分別介紹學說與大法官解釋之內容。
壹、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
(一)國家賠償不以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係對國家損害賠償義務所作原則性之揭示,立法機關應本此意旨對國家責任制定適當之法律,且在法律規範之前提下,行政機關並得因職能擴大,為因應伴隨高度工業化或過度開發而產生對環境或衛生等之危害,以及科技設施所引發之危險,而採取危險防止或危險管理之措施,以增進國民生活之安全保障。倘國家責任成立之要件,從法律規定中已堪認定,則適用法律時不應限縮解釋,以免人民依法應享有之權利無從實現。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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