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摘要 | 就是愛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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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聲請人因免職事件,提起復審遭駁回後復提起行政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6號判決所適用之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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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徐國堯 言詞辯論日期:111年3月29日 判決公布日期:111年6月24日
案由: 聲請人因免職事件,提起復審遭駁回後復提起行政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6號判決所適用之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6年8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判決主文 1.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與憲法第7條、第18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第77條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均尚無牴觸。 2.其餘聲請不受理。 判決理由要旨 1.二、系爭規定與憲法第7條及第18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之意旨,尚無牴觸〔第17段〕 服公職權為廣義參政權之一環,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待遇如涉及公務人員之免職,原則上應以中度標準予以審查,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有實質關聯,即與憲法保障平等服公職權之意旨相符。〔第19段〕 2.系爭規定明定:「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本件聲請人係列警察官之消防人員,系爭規定亦適用於聲請人。〔第21、22段〕 3.依系爭規定,警察人員於累積已達二大過者,即予免職,若為一般公務人員,則適用於累積已達二大過者,並不當然免職,應至年終考績時,仍累積已達二大過,方可能考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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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0號【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 ... | 就是愛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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