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政風的意見,很奇怪?分別採購,錯在哪? | 就是愛看書
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固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惟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 ...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我們機關辦了一個小型辦公室整修工作,OA安裝85000、電話遷移7000、電腦線路遷移10000、合計102000,這三項工作分由不同廠商完成,驗收同仁也確認當天是三組人馬同時施作,政風說這是分批採購,為什麼?不同行業別本就可以分別採購,不是嗎? 錯在哪?
【解析】
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固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惟政府採購法[1]施行細則[2]第13條第1項也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0093號函揭示「關於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3]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10952號函也云「貴局函詢修車廠車輛材料、附屬油脂及輪胎等採購案,復如說明,貴局修車廠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應按採購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款原則認定。其損壞率小者,為避免造成呆料浪費公帑,採需要時分批購進者,如屬相同標的,且各批總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有關分批之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並有補充規定。前揭分批採購,建議以前一年度屬於此一性質之採購總金額預估之,如在公告金額以上,則於預算年度開始時即報上級機關核准。」。
是基於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之由,雖得分別向不同供應商辦理採購(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
本案機關,辦了一個小型辦公室整修工作,OA安裝85000、電話遷移7000、電腦線路遷移10000、合計102000,這三項工作分由不同廠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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