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 | 就是愛看書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是指還沒滿12歲的小朋友,12歲以上,還沒滿18歲的則稱作「少年」,所以只要你未滿18歲,都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
兒童保護 Q1:兒童(及少年)為什麼需要接受國家(政府)的保護呢? Q2:誰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的對象? Q3:當你發生什麼危險時,法律會來保護你? Q4:還有哪些行為對兒童是危險的,法律特別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做的? Q5:以上,這些事是任何人都不能對小朋友做的,可是還有一些危險的事,是法律特別規定小朋友不能做的,包括... Q6:如果發現走失或被遺棄的小朋友,該怎麼辦呢? Q7:如果兒童遇到以上所提的各種危險,該怎麼辦呢? Q8:於遭受到虐待或其他不當對待的兒童,國家如何保護他們? Q9:為加強保護兒童,政府有推動什麼新措施?[1][2][3][4][5][6][7][8][9]
Q1.兒童(及少年)為什麼需要接受國家(政府)的保護呢?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兒童必須要依賴大人的養育和指導,才能逐漸成長獨立。一般來說,這個養育工作應由家庭中的大人來負起,但若照顧者沒有辦法供給兒童的需要時,或兒童在成長過程遭受到傷害,就必須仰賴國家來保護他們。 目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共有 196個成員加入,我們國家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政府早在民國 62 年就制定了「兒童福利法」,78 年制定少年福利法,民國 92 年並特別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理念及規定,合併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制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來保護兒童及少年。 但是這樣當然還不夠,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前我們總習慣把兒童及少年當作被保護的對象,認為只要提供福利給兒童及少年就可以了,卻忽略到兒童及少年自己的想法和意見,所以我們在100年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始注意到兒童及少年的成長發展權益。為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強化我國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與國際接軌, 103年 6 月 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除了提供健康、安全、保護照顧、教育等基本的生活保障與需求,還要進一步地引導兒童及少年,培養其對於社會的積極參與以及必備的人文關懷,努力使國內兒童及少年們的權益也能與國際接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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