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律座談的結論,怎麼看? | 就是愛看書
![法院法律座談的結論,怎麼看?](https://i.imgur.com/y8QtHep.jpg)
2019年11月23日—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跟智慧財產法院,每年都會舉辦法院法律座談會,其中以高等法院的規模最大,區分民事跟刑事組,…
![法院法律座談的結論,怎麼看?](https://i.imgur.com/y8QtHep.jpg)
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跟智慧財產法院,每年都會舉辦法院法律座談會,其中以高等法院的規模最大,區分民事跟刑事組,在兩個場地同時開始進行為期三天的討論。民事組討論民事類跟民事執行類,通常在最高法院;刑事組則在司法大廈三樓的禮堂。
一、座談會內容何處尋?法院法律座談的內容,都可以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1]中找到,點選「判解函釋」,在民事、刑事跟行政下方都有法律問題座談的分類。
二、座談會內容如何解讀在檢索字詞中搜尋「肇事逃逸」這個關鍵字,在資料樣態選取「法律問題座談」,就可以找到和肇事逃逸相關的的法律座談會的資訊,以下以高院[2]106[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5]這個法律問題,來看看當中有哪些資訊,出現的結論跟表決數字又代表什麼意思。
(一)提案問題
第9號的法律問題是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所提出的。問題是: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行為人是否應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
提案機關在提案時,必須就這個法律問題,列出爭執的可能見解,像這個提案中,花蓮高分院就列出甲乙兩說,理由中也引用了相關的學說跟實務見解來論證。
(二)肯否兩說
花蓮高分院列出的甲說是肯定說,認為「致人死傷」是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須主觀上有所認識,並解決定要離開現場,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乙說則是否定說,認為「致人死傷」係屬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用有所認識,只要有「致人死傷」這個客觀事實存在,就會成立。
(三)初步研討結果
當提案法院列出不同見解後,自己要先給一個答案,代表提案機關的意見,就是所謂的「初步審查結果」。以這號提案為例,花蓮高分院提案認為,應該採否定說,也就是只要行為人對「致人死傷」這個事實,不用有所認識。
(四)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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