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試用期不是主管說了算?【試用期延長】 | 就是愛看書
2022年5月11日—延長試用期,是企業在錄取勞工之後,用來觀察新進勞工作態度、適任與否的重要制度,然而,有部分員工因為無法通過考核,因而有延長試用期的問題, ...
延長試用期試用期,是企業在錄取勞工之後,用來觀察新進勞工作態度、適任與否的重要制度,然而,有部分員工因為各種不同的因素,有時無法通過公司在試用期期間的考核,而勞動基準法[1]對於得否延展試用期又無明文規定,因此衍生出 延長試用期 (英文:Extending a Probation Period)、被延長試用期 的爭議問題。
延伸閱讀:試用期 :勞資雙方都應該知道的事,詳盡QA全攻略(上)![2]
延長試用期 應經勞資雙方同意
在試用期期間,因為勞工的能力、工作態度是否良好、是否適應企業文化等…,都處於不確定,所以在對於終止僱傭契約方面,司法實務見解向來對於終止契約的標準,採取比一般非試用期的情形來的寬鬆。此外,試用期勞工的福利、薪資往往也較一般正職員工差。由此可看出,試用期員工權益上處於較為不安定的狀態,因而原則上,「 延長試用期 」要經勞資雙方同意(例如:勞工簽收工作規則、雇傭契約或勞資雙方事後再簽署「延長試用期同意書」),才是合法展延試用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勞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3]: 「試用期間屆滿,雇主發現試用勞工不適格,自得將勞工解僱;然若勞工具適格性,而雇主亦未行使其解僱權,僱主於試用期間之任意解僱權乃歸於消滅。而對於試用期間表現不佳之勞工,延長僱用期間,雖有再次給予勞工表現以獲取僱主肯定之機會之意味,然處於試用期間之勞工於該僱傭關係中之地位尚不穩定,且於試用期間之勞工亦常有無法享有與正職員工相同之薪資、福利之情形,是延長試用期間對勞工而言,未必較為有利,而試用期間之長短為勞動契約之要素,故試用期間之延長即屬契約要素之改變,故僱主自應於獲取勞工之同意後,始可將原約定之試用期間延長,若僅由僱主片面延長試用期之期間,則不生試用期間延長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4]: 「至上訴人於98年12月4日試用期滿後繼續工作至99年3月11日,應被上訴人之要求而離職,該期間應認被上訴人係以默示繼續僱用上訴人,兩造自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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